从事足球这种激烈对抗的体育活动,受伤是不可避免的。当事人在参加活动时已知道风险(不可能不知道),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故意下手,对方就应该赔偿。学校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,有义务保证场地符合标准,保证发生意外后积极抢救,否则学校要承担责任。
因此在对抗性运动中,如果对方并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,那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如果对方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
第一: 学生自己受伤,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。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,学生对其风险显然有足够的认识,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应适用“风险自担”原则,由学生自行承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。
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,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。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,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。 校方责任险,是一种保险的名称,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,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,由保险公司来赔偿,学校也是受益方,是一种责任保险。
一种意见认为持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观点的人认为,致害人在运动中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应瑾慎尽到注意义务,应尽到而没有尽到的或者致害人属犯规行为致伤他人的,致害人的行为即存在过失属侵权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
因此,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,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、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、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。
体育比赛是有规则的,学校没写明白,只要违规,比赛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取消成绩。这一点没什么异议。也不必纠结。取消了,没什么。不取消也不会有什么大影响。
不要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,不值得 犯错的是其它年级,不是你们;需要接受处罚的是他们,不是你们,无需为此而掉泪。但是其它年级作弊,一定会对整个比赛结果产生影响,一定会影响大家在某些项目上的排名,这会让真正付出的同学得不到相应的回报,从而心有不甘。
一般情况下,只要运动员使用了违禁药物,那么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都会被撤销的,但是运动员在体育比赛的过程中,不管使用了什么违禁药物或方法,一般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1、如果举报无效,可以群众抗议(没那么夸张啦。主要就是这个观点很多人不赞同,大家可以一起做类似于“联名上书”的事等)注意:但是这一切仅供参考。楼主必须先分辨清楚错因到底再谁。我不支持“官官相护”,但是学生会的事情可大可小,多少还是对学业以及后面的评选有影响。
2、其实学生会作为学生的一个自治组织,有着上传下达的功能。“官僚风”本身就像是一个贬义词,官僚之间最终不被大众所接受的风气出现在了学生组织里面,被认为是一种“问题”。说起“官僚风”我们大家都知道,但是在实际的所作所为中可能会忽视这个问题。
3、第一,加强组织管理。少数学校的社团组织中之所以会形成严重的“官本位”意识,主要是因为学校的相关部门和组织,放权给学生自我管理,而学校有关部门没有加以引导,更没有去规范社团组织的管理。
4、第四,有不少学校的学生会,有很浓厚的“官僚主义”作风,好端端的一个学生组织,也变了味。“不能@主席 ”、“说话注意身份”、“过节给主席发祝福短信”等等,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不少的传闻。正是因为这种不良风气的滋长,导致了整个学生会的性质也变了,这让不少不是学生会的同学看不起。
5、团委学生如果说存在官僚主义的话也是可能的,官僚主义其实就是没有真正地贴近群众,没有从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。
6、你像我大学里面的学生会的话,官僚气息就是非常的浓烈,所以就导致了我在大一的时候进入了学生会,但是我在大二的时候就果断的退出了社团。